10.3969/j.issn.1004-4043.2013.16.022
应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细则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事案件的顺利办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权.然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对公安机关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则缺乏具体完善的操作规定.对此,笔者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以促使公安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
D925.2;D630.1;F270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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