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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16.009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理解与适用

引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下称《质量标准》)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重大案件作出逮捕决定后进行跟踪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项工作制度就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统一,为了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执法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经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捕后审查程序等都作了规定,既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附条件逮捕”提供了规范依据,又对适用“附条件逮捕”进行了规范,防止随意或者滥用这项工作制度.为了便于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附条件逮捕、人民检察院、理解与适用、审查逮捕

D925.2;D669.5;TP311.52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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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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