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5.019
减刑应当适用于独立判处附加刑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该法条对我国刑法中减刑的对象和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法条排除了对独立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可能性.
附加刑
D924.12;F069.9;C913.5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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