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5.016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权的范围
民事调查权的行使,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为避免对当事人对等地位造成冲击,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一定限制.民事诉讼法以调查对象和调查目的来限制调查范围,相关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调查的范围,这构成有限调查原则的两种既有路径.对调查范围的限制,宜结合不同的抗诉事由及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来确定,而且调查权的行使应当服务于监督审判权这一基本功能定位.
调查核实、检察监督、权利救济、抗诉事由
DF83(司法制度)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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