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3.019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程序构建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该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界一般理解为专家辅助人,这也是我国从基本法的高度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然而,修改后刑诉法对该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为使制度落到实处,应准确把握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有关问题,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程序构建
D925.2;R197.3;F271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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