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3.017
行贿罪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此,笔者认为,立法在未对行贿罪量刑行为性质进行规定的前提下,直接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与刑法总则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不相协调,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未能充分发挥敦促行贿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查清犯罪事实,侦破案件,惩治和预防普通行贿犯罪的规范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主要理由如下:
量刑情节、立法缺陷、行贿罪
D924.392;F810.42;F205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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