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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13.009

刑事和解尚须厘清的八个问题

引用
我国的刑事和解不是也不能是刑事案件的整体和解,而只能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本质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利益冲突和法律责任的和解.相对原刑法规定的刑期,刑事案件和解之后,被告人应当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有权超出一定的范围要求加害人赔偿,也有权放弃一定范围的赔偿.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拥有撤案的权力,否则,即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后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与是否“花钱买刑”无关,而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的立法精神.

刑事和解、罪刑法定、本质、范围

DF73(诉讼法)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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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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