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3.002
我国特别刑事没收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不同于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它不具有惩罚性,它是对原有合法状态的恢复和补救.我国特别刑事没收程序具有对物不对人的特点,为没收违法所得而实行的公告程序并不是为在逃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的.司法机关可以独立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并且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推定有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无须适用刑事定罪和处罚的“确实、充分”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以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对抗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提出的没收申请.
违法所得、追缴、刑事没收、证据标准
DF73(诉讼法)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