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1.018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挂名持股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案情简介
2007年年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某市副市长段某帮忙,段某多次与有关单位和公司沟通,要求关照该公司并最终使该公司获得承包某矿区的工程项目.2008年年初,陈某为感谢段某的帮助,打算将该公司16%的股份(价值16万元)赠送给段某.段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便以其自己或家人姓名挂名出任股东,陈某即找到段某的姐夫李某,经段某、李某同意后,由陈某出资并经股东会议决议由李某在该公司挂名出任股东,但李某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所得红利也归段某所有.
受贿罪、特定关系人
D924.392;G80-05;C931.2
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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