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1.002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中,“公务性”内涵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传统的观点将“公务”局限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并将其与劳务对立,强调国有公司、企业必须百分之百国有资产组成,由此造成了司法认定的困境.现实困境的纾解,在坚持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系“从事公务”的基础上,对公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等范畴宜作广义理解,以此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新的分析和认定框架.
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公务活动
DF61(刑法)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2026
2013-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