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0.013
租车质押借款后不履行租赁合同能否定罪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马某从某甲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尼桑风度轿车(评估价值12.67万元),月租金7000元,租期1个月,抵交押金5000元.5月,又从某乙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别克商务轿车(评估价值16.34万元),月租金9000元,租期6个月,抵交押金1万元.6月,又从某丙汽车租赁公司租用1辆帕萨特轿车(评估价值22.55万元),月租金9000元,租期3个月,抵交押金2万元.上述三辆汽车,马某在租车时都按租赁协议规定交了押金和预付1个月的租金.同年6月和7月间,马某先后将上述三辆汽车质押给河南老板韩某,分别获取现金6万元、9万元、10万元.
租赁合同、不履行
D923.6;F832.49;F426.22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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