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08.022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及实行行为界定
准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行行为,对判断该罪的预备、着手、既遂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此方面的研究较少.由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的"用语可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结果犯、数额犯,而不是举动犯、危险犯.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对待.
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行行为、行为界定
D924.35;F592.1;F726.2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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