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08.01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之价值与重构
《刑法修正案(八)》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体现了刑事立法对民意的尊重,彰显了刑法对民生的关怀,更是强化了刑法对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保障.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激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的实效,较好地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与尴尬.但是,此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全面正视拖欠劳动报酬的现实,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
D924;F246;TP393.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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