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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04.034

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程序

引用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笔者拟从检察实务角度对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D925.2;D915.3;D926.3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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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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