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证明标准不能缺乏“确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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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03.020

简易程序案件证明标准不能缺乏“确实性”

引用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首要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笔者认为,法条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仅仅规定了"充分性"——关注到了证据的数量,而将刑事证据的本质——"确实性"旁落一边,既背离了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也不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应当将证据确实、充分相提并论,同时进行规定.

证明标准、简易程序、确实性

D925.2;B521;B08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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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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