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02.033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款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是对银行利息(指单利)是否包括在恶意透支数额之内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D924.35;F830.46;F069.9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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