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02.031
澳门刑法时效制度与《反腐败公约》规定之比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明确阐述了其宗旨之一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作为其中一项措施,《公约》第29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限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从字面上看,这一规定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考虑到腐败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等特点,犯罪事实往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或者被确认,为确保对此类犯罪的追究,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法律上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对《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启动诉讼程序.二是针对那些在逃的已经被指控的人士在法律上规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的限制.
反腐败公约、时效制度、澳门刑法
D924;TG146.21;D523.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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