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01.027
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对公诉质证的新要求
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程序和内容,质证问题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核心问题.公诉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检察机关、辩护方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第一条标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只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才达到了证据充分的标准;第二条标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对证据确实提出了具体要求,既强调用以定案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结果,又强调用以定案的证据查证属实的过程;第三条标准是对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即在确保案件证据具备量和质的规定性的同时,对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三条标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对公诉举证、质证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第三条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最难把握,对举证、质证的要求也最高.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新要求
D925.2;D64;F239.43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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