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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2.22.014

特殊情形下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

引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为霸占被害人张某房屋,而产生杀人恶念,遂以张某有钱为名,邀约刘某抢劫杀人。2010年8月20日上午,张某约卢某外出办事,卢某、刘某与张某会合后,由卢某驾车,张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坐在被害人背后。当日12时许,刘某和刘某在车上一起勒死被害人,并事先伪造好房屋由张某转让给卢某的协议和付款收条,抓起被害人的手捺了手印。

犯罪对象、特殊情形、抢劫罪、产能、抢劫杀人、2010年、被害人、案情简介

D924.35(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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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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