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21.005
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辨析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历来是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项内容。事实上,其在性质上应当归属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在内容上包括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和具备医疗注意能力,是负有医疗注意义务、具备医疗注意能力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它集中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主观恶性,是医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严重不负责任、定性、严重、内在构造
DF626(刑法)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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