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20.009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模式建构——以参与服务管理“两新组织”为视角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对“两新组织”的发展完善负有监督、管理、服务职责。检察机关应当本着依法履行职责、以监督促管理、强化矛盾化解、强化源头治理的原则,从司法理念、检察职能、检察工作社会化等方面入手,构建符合检察职能属性的司法模式。
社会管理创新、两新组织、司法模式
DF83(司法制度)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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