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19.023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再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尽管危险驾驶罪已实施一年有余,但是,关于该罪的一些基本理论分歧仍未消除,因此。本文拟围绕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以及行刑衔接问题进行再探讨,力图澄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若干争议问题,为认定危险驾驶罪提供对策建议。
驾驶、危险、刑法修正案、情节恶劣、衔接问题、争议问题、机动车、理论界
D924(中国法律)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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