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19.015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解决以往对此类犯罪认定困难、打击不力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该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困境;二是使罚金刑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条文修改后也随之出现了其他问题:本罪规定调整后,是否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呢?
司法认定、假药、销售、犯罪认定、刑法修正案、行为人、健康安全、药品市场
D924.33(中国法律)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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