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18.017
建立量化评估逮捕必要性司法机制的思考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该规定不但存在同义重复的逻辑错误,而且非常原则和抽象,它既没有解释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又没有提供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不具有司法操作性。
司法机制、逮捕、量化评估、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逻辑错误、同义重复
D920.0(中国法律)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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