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17.022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食品检验机构与人员因渎职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绝非仅有,但刑法现有条款并未对该类行为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将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殊主体,从而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理由如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司法实践、检验报告、特殊主体、检验人员、保护力度
F726.2(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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