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17.011
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作者商榷
《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上发表了《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该文认为,全某利用自己在A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串编广告的职务之便,篡改广告串编视频,私自为飞扬公司投放广告,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收取飞扬公司的钱款,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利用职务之便、广告、行为构成、贪污罪、作者、广播电视集团、人民检察、结算方式
D917(法学各部门)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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