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公诉化的弊端及完善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12.16.023

自诉案件公诉化的弊端及完善

引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自诉案件的适用主要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第二类性质的案件介乎公诉与自诉之间,两者之间的关系衔接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以生活中常发、多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

自诉案件、公诉、轻微刑事案件、证据证明、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人民检察院

D925.2(中国法律)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5-7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2,(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