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09.021
查办食品监管凄职罪的难点及对策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食品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刑法修正案、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健康
D924.393(中国法律)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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