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2.09.012
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
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改变,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转变为“污染环境罪”。其中,最突出的改变是,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污染环境、罪过形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法益、犯罪构成要件、严重后果、人身伤亡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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