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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2.09.002

论禁止重复评价——以刑满后发现同种余罪的处理为切入点

引用
在将某种事实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时,即便没有明显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可能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并由此得出明显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结论的,也属于重复评价的范畴,应当予以禁止。对于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被发现有同种余罪(包括同种数罪,以及以前犯罪中的部分事实),且服刑前后被发现的罪行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或者其他数额、数量决定违法性的犯罪时,实践中通常对新发现的余罪单独定罪量刑。但这一做法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负担,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禁止不利评价的原则,最终使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冲击。此时,合理的做法是采用“综合评判”的方法,即在余罪发现之后,以原来的判决没有认定全部事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来的判决,将前后两次发现的犯罪数额累加、综合起来进行一次性评价(而非重复评价),确定一个刑期,减去罪犯已经服刑的刑期之后,宣告罪犯还需要服刑的剩余期限。

禁止重复评价、发现余罪、综合评价、罪刑相适应

DF611(刑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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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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