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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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1.10.014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解读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两高"对<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七个刑法修正案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涉及的罪名,陆续发布了四个罪名补充规定,及时解决了新罪名设置和原有罪名修改问题.<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及时对<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罪名初稿,书面征求了中央相关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部分学者意见.在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后,"两高"研究室共同研究修改形成罪名审议稿.经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五)>)于20¨年4月27日公布,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补充规定

D924;D915.1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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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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