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9.018
修改酌定减轻处罚核准主体之建议
@@ 对酌定减轻处罚案件设置一定的核准程序,是慎重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必要要求.但是,1997年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设置的核准程序过于严格,导致酌定减轻处罚规定几乎成了闲置条款,这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目前,<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该内容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当适度松弛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程序,以恢复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应有活力.
酌定减轻处罚、准主体
D924.13;B83-069;J11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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