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9.006
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政策导向
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68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