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9.005
行政公诉制度的前置程序
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前设置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它使部分社会矛盾在非诉形式下得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体现对行政自治的尊重,发挥行政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域外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除少数未对前置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外,大多数国家均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未来构建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时,要合理设置前置期间、科学判定纠正效果并严格限制前置程序的免除.
检察机关、行政公诉、前置程序
DF74(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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