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8.006
刑事诉讼监督新论
在检察职能一体化下,刑事诉讼监督与控诉职能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二者并行不悖.刑事诉讼监督具有专门性、有限性、程序性和补救性等特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可将现有的监所检察部门改造为一个统一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并相应调整各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使刑事诉讼监督与控诉职能适度分离.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诉讼违法行为的内外部信息获取机制,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刑事诉讼监督、控诉职能、二元论
DF83(司法制度)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