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6.015
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澳门回归后,澳门黑社会组织纷纷转型,所从事犯罪活动的隐秘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澳门司法界倾向于坚持"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要件及犯罪目的三要件"来认定有组织犯罪,[2]而司法实践中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的要件又往往难于确认,因而澳门法院以有组织犯罪定罪的案件极少;而样本数量的偏少可能会导致实证研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欠科学性.有鉴于此,笔者改变了原定的以法院有组织犯罪案件判决书做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案,转而搜集澳门检察院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的判决书,笔者搜集了澳门检察院1995年至2009年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判决书和有关司法见解共40份,共涉案被告人249名、被害人245名.本文所涉及的部分数据,虽然在最终定性上不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但将这部分数据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犯罪学意义上,有助于更全面深刻地揭示澳门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及特点,同时也为分析和研究有组织犯罪开拓了思路和提供了借鉴.
有组织犯罪
D924.11;D669.8;C913
中国犯罪学学会;日本社会安全研究财团《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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