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4.021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认定——也谈"造意"不为首
造意不为首的观点与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相左,也不符合审判实践.从国际刑法及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教唆犯对危害结果的控制效果、构建诉讼和谐、建立积极的司法导向等方面看,造意应为首.在认定教唆犯与实行犯均为主犯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察,确定二者的刑事责任大小.
教唆犯、共同犯罪、主犯、刑事责任
DF61(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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