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1.01.023
出质人抢回质押物行为如何定性
@@ 分歧意见
对于出质人李某从质权人处抢回质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与认定数额,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作为债务人的李某并没有通过直接抢劫借条、强行毁灭借款合同等方法故意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抢劫本人具有所有权的质押财产,无法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债务人李某伙同他人抢劫的对象是其质押在债权人处的裸钻,属于本人具有所有权的动产,实际上无法实现对所抢财物的非法占有,应当认定为抢劫未遂.
质押物
F830.9;F253.2;D924.3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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