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意不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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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0.23.002

造意不为首

引用
在实务中,提起犯意的共同犯罪人大体上没有例外地被作为主犯看待。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认识,继承了“造意为首”的理念,有其法制史上的渊源,但是,这一流行观点值得商榷。如果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肯定共犯从属性说,并在共同犯罪人作用的评价上采取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顺序,对于提起犯意的人,十之八九都应该评价为从犯,只有在造意后又着手实行、针对未成年人提起犯意、为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造意等并不多见的场合,才有成立主犯的余地。

犯意提起、教唆犯、刑法客观主义、从犯

D924.11(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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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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