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其他危险方法不应只注重结果危险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10.21.019

认定其他危险方法不应只注重结果危险性

引用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存在只注重“结果危险性”而忽视“行为危险性”的倾向,将具有多重特定危险属性的行为、能够衍生公共危险状态的行为、具有非危险属性的连续行为纳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这种倾向对上述法条中的罪名关系出现认识偏差,限制了其他罪名的适用,与罪数理论相冲突,实质上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修正。在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时,应将“结果危险性”与“行为危险性”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并处理好相关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

其他危险方法、结果危险性、行为危险性

D924.3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5-6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0,(2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