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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0.20.004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背景下的受贿犯罪及其刑法规范的调整

引用
当代中国社会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受贿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为应对新形势下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建议在受贿犯罪数额标准问题上坚持立法管定性司法管定量;在国家机关作为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上,修改对国家机关判处罚金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受贿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问题上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本人或通过他人、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收者以受贿论;在受贿犯罪内容为财物问题上将“收受他人财物”改为“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财产性利益和其他可以计算的物质性利益”;在受贿罪死刑问题上,目前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尚不现实,实践中应当从严控制死刑案件的判处。

受贿犯罪、刑法规范、立法调整

D924.39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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