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19.016
刑法中假药、劣药界定之反思
我国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采用了二元划分法,但没有对假药和劣药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采用空白罪状直接援用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该定义不能满足刑法打击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面对假药、劣药犯罪多发的现状,有必要探究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界定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在比较与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分,将两者合并为一种犯罪,即统一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规定统一的法定刑。
假药、劣药、界定
D924(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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