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18.00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环境污染具有危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结果的长期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延续性,犯罪后果的潜伏性和严重性,有必要对重大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认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可以采用物价部门参与、专业部门出具数据进行估价的方式,建议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刑法规制
D924.36(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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