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13.018
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规定的立法完善
@@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的法定刑偏低,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理由如下: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法完善
D924.1;S718.5;Q948.5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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