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10.023
对公安机关"以事立案"的案件可以进行立案监督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以犯罪事实立案(简称"以事立案")."以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以事立案
D925.2;D631;TP311.5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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