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10.021
收受财物上交问题应予规范
@@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基于各种理由将所收受财物予以退还或上交的情况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然而,现实生活中收受财物后退还和上交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特别是对于收受财物上交问题,由于廉政账户、礼品登记上交等因素影响,情况更加复杂.
收受财物
D924.392;D914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