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08.017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其犯罪故意没有变化,仍然是一个犯罪故意,但导致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实际上是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刑法没有将这一情形设定为结果加重犯,而是直接规定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当属法律拟制.建议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改为结果加重犯;增加一款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增加转化犯的规定;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增加防止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
刑讯逼供罪、立法完善、法律机制
DF624(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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