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和解不捕应把握四项原则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10.06.022

交通肇事和解不捕应把握四项原则

引用
@@ 由于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性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等原因,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大多存在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是办案单位人员主持和解的现象,和解后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情况较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每个案件的具体后果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不进行区分地将交通肇事作为和解的对象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做法就违背了该罪的立法初衷,甚至引起社会负面效果.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应区别情况、把握原则、分别对待.在确定交通肇事案件是否适用和解不捕情形,应当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交通肇事、四项原则

D924.32;D602;D2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5-7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