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06.022
交通肇事和解不捕应把握四项原则
@@ 由于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性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等原因,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大多存在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是办案单位人员主持和解的现象,和解后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情况较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每个案件的具体后果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不进行区分地将交通肇事作为和解的对象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做法就违背了该罪的立法初衷,甚至引起社会负面效果.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和解应区别情况、把握原则、分别对待.在确定交通肇事案件是否适用和解不捕情形,应当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交通肇事、四项原则
D924.32;D602;D26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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