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05.015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月4日起施行.
淫秽电子信息、法律若干问题、移动通讯终端、理解与适用、利用互联网、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应用法律、声讯台
D922.16;TP393.08;X22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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