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0.05.001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该罪应该把握传销活动的标准、犯罪主体、何为情节严重、罪数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作为一个新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尚需从立法和社会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完善.在立法上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还是社会管理秩序,对积极参与、实施者是否入罪,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的社会情况考察,控制传销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为了加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防范与治理,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机制、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城市房屋出租和传销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预防机制.
传销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DF623(刑法)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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